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时间:2025-02-12 21:27:50 主机游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总则

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

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一般规定:

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可以采取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冻结电子数据,调取电子数据等措施、方法。

特殊情况:

若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登记保存清单》,由侦查人员、持有人(提供人)和见证人签章。

若电子数据存在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

若需要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上述方式固定后,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或提取电子数据的,仍应当提取。

证据固定:

采取打印、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固定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电子数据,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勘验、检查与电子数据有关的犯罪现场时,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处置相关设备,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

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应当遵循相关技术标准,确保检验与鉴定的客观、公正、准确。

检验与鉴定结果应当作为刑事案件证据使用,并应当在检验与鉴定报告中注明。

保密与销毁

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法律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如《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也提供了具体指导和依据。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