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该解释于2001年2月26日通过,并于2001年3月10日施行。
解释明确了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数额的确定等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能力以及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3号)。
该解释于2021年12月11日通过,旨在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解释明确了公民以人身权受到侵犯为由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则不予受理。
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相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该条款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须造成被侵权人严重精神损害。
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指出对于“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精神损害自身特性和现行司法解释进行理解。
这些司法解释为在审理民事侵权和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指南。建议在具体案件中,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合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