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5-02-15 13:37:28 网络游戏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缴费基数的核定应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及相关通知。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统一缴费基数问题

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

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其他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与稽核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