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转出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进行:
用途不当:
购进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或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非正常损失:
包括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以及不动产的相关费用等情况。
凭证不合规:
当获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时,相关进项税额也无法进行抵扣。
资格问题:
一般纳税人资格未办理、会计核算不健全等情况下,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改变用途:
如果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从原来的应税项目变为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那么也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当纳税人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时,其购进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特殊政策规定:
如企业销售免税货物或应税货物使用权、出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动产的租赁和销售、销售固定资产、转让金融商品等情况下,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其他特定服务: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需作转出处理。
虚开发票:
取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虚开发票,需要申报转出。
其他非正常损失:
如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无需转出。
根据以上情况,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时,需要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