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主要涉及 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方式,对党员、干部存在的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进行处理,旨在“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以下是具体的运用方式:
适用情形
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经初步核实或谈话函询,虽然无违纪事实,但需要提醒、批评的。
虽然未发现违纪事实,或者反映的问题难以查证,但尚不能完全排除存在问题的可能性。
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涉及违纪,但造成一定不良影响或后果,需要提醒、批评的。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或者由第二种形态转化,可免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的。
有问责情形,情节轻微,不需要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
综合考核考评结果较差,以及巡视巡察、考核考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需要提醒、批评的。
其他需要提醒、批评的问题。
处理方式
谈话函询了结。
“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
提醒谈话。
警示谈话。
批评教育。
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
责成退出违纪所得。
限期整改。
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
责令公开道歉(检讨)。
通报(通报批评)。
诫勉(诫勉谈话)。
其它批评教育类措施。
目的
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使党员干部少犯错误或者不犯错误,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守牢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
综上所述,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通过多种方式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及时纠正和教育,使其在萌芽阶段就能得到警醒和纠正,从而避免更严重的违纪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