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所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公共场所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承办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公共卫生监督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饮业及集体食堂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设施、生产经营活动及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健康管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餐饮服务等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和其他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
医疗卫生监督
对医疗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传染病疫情报告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其他监督
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承办县委、县政府、主管局及上级业务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负责派出机构的管理。
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上报。
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等。
突发事件处理
对危害公共卫生的污染、中毒、灾害等卫生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应急控制,提出处理建议。
卫生审查
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与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培训和宣传
组织卫生法制和公共卫生知识宣传教育。
负责培训卫生监督员,承担卫生监督机构工作的法律咨询等事务。
信息管理和报告
负责全县卫生监督信息和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和评估报告。
承担县局和上级卫生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任务。
这些职责共同确保了公共卫生的安全和公众的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