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具体包括以下四种形态:
第一种形态
基本内涵:通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二种形态
基本内涵: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
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三种形态
基本内涵: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适用情形:适用于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
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第四种形态
基本内涵: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适用情形:适用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要依法查处,这类案件通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建议
加强日常监督:各级党组织要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敢于“红脸”用足用好第一种形态,守牢守好防止党员干部犯错误的“第一道防线”。
综合运用处分措施:在第二种和第三种形态中,要综合权衡、宽严相济,既强调“零容忍”“全覆盖”,做到违纪必究,同时对犯错误但问题性质不太严重、能够主动说清情况并且积极改正的党员干部,给机会、给台阶、给出路,充分体现政策。
依法查处严重违纪行为:对于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的党员干部,要依法依规进行立案审查,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彰显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