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指的是:
第一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适用情形包括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处置方式包括按照规定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第二种形态:
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适用情形包括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处置方式包括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第三种形态:
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适用情形包括对严重违纪的,及时予以党纪政纪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防止滑为“阶下囚”。
第四种形态:
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适用情形包括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极少数“害群之马”,必须坚决清除,用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以发挥震慑功能。
这“四种形态”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旨在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错酿成大错,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