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的。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违纪违法的其他行为。
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在读的非应届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
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曾受过劳动教养的。
曾被开除团籍的。
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责任感、为民服务意识和社会信用情况较差以及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公信力,选拔出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务员。建议考生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自身行为符合录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