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平等权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以及取得赔偿权。
社会经济权利和文化教育权利
财产权: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休息权: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退休人员享有生活保障权。
物质帮助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公民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特定主体的权利:
包括华侨和归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国家保护。
这些基本权利旨在保障公民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