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具体表现为每一位选民的投票权平等,一人一票,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即“一人一票,效力等值”。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议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先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投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选举。我国选举制度主要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的选举。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是指在选举中,选民不用署名,亲自书写选票并将已填好的选票投入密封的投票箱或以直接按电子表决器的形式自由表达意志。
这些基本原则共同构成了我国选举制度的基础,确保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