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总则
目的:保证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
证据定义: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
当事人举证
举证责任: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用人单位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委员会职责: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证据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一般由提出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证据: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应由其提供,否则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机构责任:在确实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可根据公平原则确定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举证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劳动争议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则提供证据,以便仲裁委员会能够准确、公正地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