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实际用工之日是决定劳动关系起算时间的关键,而不是合同签订日。用工之日通常包括用人单位在录用人员后开始对其进行工作的安排,如熟悉工作环境、学习规章制度、参加岗前培训等,这些都可以视为用工行为,相应的日期即为用工之日。
此外,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且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从实际用工之日开始建立的,而不是从合同签订之日或其他日期开始。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在开始工作时就能够享有相应的权益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