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具体如下:
第一种形态:
批评教育常态化。这一形态主要针对存在轻微违纪迹象或出现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通过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等方式,促使党员干部深刻认识错误,及时加以改正。其核心目的在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种形态:
轻处分与组织调整。此形态适用于违纪情节相对较轻,但已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形。主要针对那些实施了违纪行为,然而危害后果尚不严重,仍可通过较轻惩戒措施予以纠正和警示的党员干部。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涵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第三种形态:
重处分与重大职务调整。这一形态针对的是违纪情节严重的党员干部,主要指向那些违纪行为性质恶劣、危害较大,严重损害党的形象的党员。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大职务调整涉及职务的大幅度变动。
第四种形态:
违法犯罪的坚决查处。对于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干部,要依法查处。这类案件通常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种形态”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根本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通过这四种形态的运用,可以实现纪律审查工作的全面覆盖和精准施策,既管住“大多数”,又严惩“极少数”,从而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