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人提审程序如下:
提审凭证
办案人员必须凭有效工作证件及相关凭证提讯、提审或提解在押人员。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
查验凭证包括:加盖提讯专用章并注明法定羁押期限的《提讯、提解证》和有效工作证件。
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还需凭《提讯、提解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复印件)和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死刑案件二审开庭时,人民检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诉需要提讯原审被告人时,凭《提讯、提解证》、第二审人民法院阅卷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进行。
填写登记
办案人员需要填写《提讯、提审、提解登记》。
收证提人
看守所查看证件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并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交给提解人员。
提审结束
提讯、提审或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对在押人员进行体表检查,确认无异常后将其押回原监室,并将提讯、提审、提解凭证退还办案人员。
其他注意事项
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需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并经看守所领导批准后提讯。
办案机关因侦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员出所辨认、起赃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批示的报告,批示中必须明确标注"辨认罪犯、罪证"或"起赃"这一法定原因,同时凭加盖提讯专用章的《提讯、提解证》提解出所。
提讯时需要翻译人员、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专业人员在场的,办案机关应当出具书面证明。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提审过程的合法性、安全性和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