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上报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讯问与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复核内容
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
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其他相关程序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大行政区的死刑复核巡回法庭核准。
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是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防止误判或错杀的发生,并通过独立的司法审查机制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