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拘留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受理与登记
公安机关对于所有报案、控告、举报情形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等情况,均需第一时间予以受理并记录下来。
调查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认违法行为的存在与否。
决定
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拘留证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执行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执行时,应当出示拘留证,并且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被拘留人应在24小时内送往看守所羁押,除特殊情况外,被拘留人的家属应在24小时内得到通知。
交接与存档
被拘禁人员的交接事宜需严格履行相关手续,执行完毕后将回执存档,以备查阅。
告知权利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申诉与救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罚。
以上是治安案件拘留程序的主要环节,具体操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