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定残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确定是否属工伤。
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医疗终结后申请
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现场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
鉴定结论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异议处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建议: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尽快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以便尽早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