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正裁定书通常适用 普通程序进行办理。补正裁定是对已生效判决中笔误的纠正,其效力优于原判决书,因此必须按照补正裁定执行。补正裁定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
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以及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补正不能以口头形式作出,应当以决定书形式作出。在仲裁实践中,补正程序的启动方式通常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发现需补正情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补正申请;二是仲裁委员会发现需补正情形,主动进行补正;三是人民法院发现需要补正的。
需要注意的是,补正裁定仅是对法律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其是作为被补正的法律文书的附件存在的,与被补正的法律文书密不可分。此外,补正裁定书与判决书、裁定书或者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均属法院法律文书的一种。
综上所述,补正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办理,其效力优于原判决书,并且必须按照补正裁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