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司法鉴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当事人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涉及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的专门性问题的案件。
伤情鉴定,即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用于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
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亲子鉴定。
文书鉴定。
毒物鉴定。
痕迹鉴定。
尸体鉴定。
医疗过错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司法精神病鉴定。
建筑工程质量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需要查明案件事实但利用现有手段无法解决的专门性问题,也需要进行司法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况。
在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案件中,当事人申请并通过法院委托进行的专业鉴定。
这些情形涵盖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建筑工程质量等多个领域,通过司法鉴定可以提供更客观、专业的证据,帮助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