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纠纷仲裁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并预缴仲裁费。
仲裁委员会审查申请材料,确认手续完备后受理案件,并向双方当事人发送仲裁通知、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选择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任命首席仲裁员。
如果双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首席仲裁员,则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
在简易程序中,可以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听证
仲裁庭应举行听证以审理案件,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意书面审理,不进行开庭审理。
听证时,当事人应陈述事实、出示证据、回答仲裁庭提问,并可进行辩论。
审理与裁决
仲裁庭根据审理结果作出书面裁决或开庭审理后作出裁决。
裁决书应详细写明案件事实、争议要点、仲裁请求及依据、裁决结果等。
费用
申请人需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也需预交反请求的仲裁费。
执行
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履行裁决内容。
如果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
这些步骤确保了海运纠纷仲裁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详细阅读并遵守相关仲裁规则,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