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无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或者仲裁协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仲裁协议未以书面形式订立。
仲裁庭组成违法
仲裁员不符合法定资格,或仲裁员的回避申请未被妥善处理等。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申辩机会,或者仲裁庭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和认定等。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者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其他无效情形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仲裁终局性不确定。
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综上所述,仲裁程序无效的情形主要涉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庭的组成和程序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等方面。只有在出现上述特定情形时,仲裁才会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