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草种子执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出示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和执法权。
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应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证(如种子的进销货记录)、物证(如不合格种子)和视听材料等。在必要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这些证据。
现场勘验
执法人员应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勘验检查笔录》,详细记录现场情况。
询问当事人
执法人员应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权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听证程序
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程序包括:
当事人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行政机关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在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后,可以作出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及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
送达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送达当事人,并填制《送达回证》。
备案归档
行政处罚案件应备案归档,以便后续管理和查询。
这些步骤确保了牧草种子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以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