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的合法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立遗嘱人提出申请
立遗嘱人需要向公证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自己的意愿和需求。
公证处受理
公证处接到申请后,会对立遗嘱人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等。
遗嘱的审查
遗嘱公证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可由一名公证员办理,但需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
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述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出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名,并注明设立遗嘱的年、月、日。
批准出证
公证人员审查后,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会草拟公证书并报批。审批合格后,公证处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
公证书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遗嘱公证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领取公证书
立遗嘱人可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必要时,公证处也可发送公证书。立遗嘱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的法定形式还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这些形式都有各自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建议:
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公证遗嘱、自书遗嘱或其他形式。
如果选择公证遗嘱,务必按照上述程序办理,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如果选择其他形式的遗嘱,也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