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收罚款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表明执法身份
执法人员需要向当事人出示警察证件,表明自己的执法身份。
确认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需要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填写处罚决定书
执法人员需要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时,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交付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当事人签名。
备案程序
执法警察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的公安机关备案。
缴纳罚款
人民警察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其所属公安机关。在水上或列车上收缴的罚款,自返回第二日起上交。
银行缴付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出具罚款收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级或者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加处罚款
当需要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被处罚人加处罚款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拍卖或变卖财物
被处罚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的措施。
以上是警察收罚款的基本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还会有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总体流程是相似的。建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