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征收程序规定如下:
前置程序
拟征地告知
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确认
房屋征收决定前
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情况)
发布征地公告
公告机关:市、县级人民政府
公告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公告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机关: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申请时间: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即最少要过了3个月诉讼期还是要加搬迁期
强制执行单位:人民法院
催告与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证据保全与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后,辖区政府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些程序规定旨在确保强制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