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煤矿证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划定矿区范围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申请人需要提交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报告,并附上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证明、勘探报告等。
提交申请材料
采矿权申请人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原件。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文件。
经评审、认定的储量报告或相应的地质资料。
新设立的采矿企业名称预核准手续。
缴纳采矿登记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
审核与审批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组织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进行审查。
采矿权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人的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
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办理采矿登记的决定。
领取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变更与延续
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相同。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注销
煤矿企业停办、关闭时,应当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提交动用、注销及剩余储量报告。
编制煤矿企业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编制煤矿企业关闭产生的安全隐患报告及防患措施。
填写注销申请书,报原发证机关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注销手续。
公告
煤矿企业领取或注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后60日内,应在中国煤炭报上公告,并可根据需要,同期在有关地方性报纸上公告。
建议:
办理煤矿证涉及多个部门和复杂的审批流程,建议提前了解并准备好所有必要的材料和文件。
由于政策和管理安排的变更,建议在办理过程中保持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及时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