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 重大的、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做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其目的在于弄清事实、发现真相,给予当事人就重要的事实表现意见的机会。其本质便是公民运用法定权利抵抗行政机关可能的不当行政行为,缩小公民这类“弱势群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行政听证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公开举行
听证一般情况下是公开举行的,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参与与代理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质证与申辩
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双方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辩论。
制作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裁定
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通过这一程序,行政机关能够更公正、透明地处理行政事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