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使用:
责令停产停业: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在吊销当事人的许可证或执照之前,行政机关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
对于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法律还规定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情况下也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当事人要求听证:
即使上述情形不存在,当事人主动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也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的基本内容包括: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在限期内提出听证要求。
告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
公开听证(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听证委托代理。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制作听证笔录。
审查听证结果报告,作出处理决定。
建议在面临上述行政处罚时,当事人应积极要求举行听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