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的是刑事和解权,而不是进行调解。刑事和解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和解的申请与接受
刑事和解的申请可以由受害者、犯罪嫌疑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如果该申请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法定条件,则予以正式受理。
和解的筹备工作
在和解筹备阶段,需要由中立的调解员、潜在的加害者以及被害者共同参与。
调解员需要与潜在的加害者和被害者分别进行会面,在合法性和合理性之间寻找平衡点,努力创造出有利于和解的环境。
和解的陈述以及协商阶段
调解员主持和解参加人达成和解协议,督促与会者签署和解协议。
被害人可以描述犯罪行为给其生活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并叙述感受,调解员可以询问被害人希望从这次和解中获得的补偿或赔偿项目。
签署和解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会议上达成一致意见的,签署和解协议书。
和解有效性的审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需要注意的是,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达成和解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但检察院不一定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此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前,如果案件符合调解条件,可以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递交人民检察院。
综上所述,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刑事和解权,其程序包括和解的申请与接受、和解的筹备工作、和解的陈述以及协商阶段、签署和解协议书以及和解有效性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