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户口需要以下程序:
准备材料
夫妻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且身份证信息需与户口本信息一致。
夫妻双方的户口本和结婚证。如果双方户口不在一起,可以选择孩子跟随父亲或母亲的户口,并在相应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
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入户通知单》,需家长携带出生医学证明到居委会开具。
盖有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准予入户章的生育服务证。
办理准迁证
携带上述材料,到目的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一张准迁证。
划转户口关系
到目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示准迁证,划转户口关系。
确认户口转移
再到目的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确认户口转移,当地派出所会开具一张迁入的户口变动联系单。
登记入册
拿着迁入变动单到管辖该地的社区居委会去登记入册。
此外,如果符合以下情况,还可以申请立户:
在市区购买房屋或自建私房,并具备稳定性生活来源的,凭《房产证》、迁移人员的户籍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同意接收入户的证明材料以及生活来源证明(如营业执照、单位核章的工资单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经分局审核,报市局户政科审批后发给《户口准迁证》。
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
建议在办理户口手续前,先咨询当地派出所或户籍管理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和流程,以确保手续顺利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