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管理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出申请
由用人部门根据组织政策和工作需要,对需要降职的员工提出申请,并报送至人力资源部门。
审核申请
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组织政策和人力资源管理规定,对降职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权限根据职位层级不同而有所区分: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降职由董事长裁决,人力部门备案。
各部门经理级人员的降职由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各部门一般管理人员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力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各部门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部门核准。
征求意见
人力资源部门在审核降职申请时,应听取拟降职员工的意见,并进行充分沟通,以尊重和保障员工权利。
集体研究决定
根据管理权限,由有关领导集体研究并作出降职决定。这一决定需要依法任免,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通知本人
降职决定经核定后,人力资源部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降职员工,并说明降职的原因、依据及降职后的工作安排。
办理移交手续
被降职员工在接到降职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内办理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重新核定薪酬
降职后,员工的薪酬应从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若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应恢复新职新薪。
申诉权利
被降职员工如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擅自离开现职或怠工。
这些步骤旨在确保降职过程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同时尊重员工的权益,保障组织内部的稳定和高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