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提起时间:
反诉必须在本诉提起以后,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或者调解书送达前提出。一般来说,反诉最好在答辩过程中提出,最迟也应在一审法院庭审辩论结束后提出。
管辖权:
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即反诉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个人民法院管辖。
牵连性:
反诉与本诉必须有实质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才能提起反诉。
反诉状:
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诉讼地位:
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合并审理:
如果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综上所述,提起反诉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要件和时间要求,确保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法律上的联系,并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诉讼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