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工作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申请阶段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
申请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请书,明确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
申请人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管辖权取决于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
审理阶段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法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不需要询问债务人或开庭审理。
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出支付令;若申请不成立,法院应裁定驳回。
提出异议阶段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有权在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
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无异议,应在15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如果债务人既未履行支付令又未提出异议,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总结:
督促程序的目的是通过简便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不提出异议,支付令具有直接执行力。整个程序分为申请、审理、异议提出和执行四个阶段,确保债权债务关系能够迅速且有效地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