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逼供的处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举报与投诉
侦查阶段:在被解除强制措施后,可以立即举报刑讯的警察,或者委托律师进行举报。
审判阶段:如果案件已经送到法院进行审判,应立即聘请律师,并在会见时向律师表述情况,由律师进行举报。
未聘请律师:在开庭时,可以向法庭陈述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人物等,法院会进行调查取证。
向检察院投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投诉刑讯逼供行为,检察院会进行审查,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申请国家赔偿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当事人可以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调解书申请支付赔偿金。
追究刑事责任
刑讯逼供人员涉嫌刑讯逼供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维护合法权益
当事人遭受刑讯逼供时,不应在任何笔录、证据上签字,并应牢记刑讯逼供警官的姓名、样貌以及逼供的过程和手段。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控告,或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改革审讯程序
讯问原则上应在看守所进行,确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改革一审庭审中对被告人的法庭调查程序,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并将《监察法》有关刑事追诉内容纳入《刑事诉讼法》中。
通过以上程序,可以有效地处理和追究刑事逼供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当事人尽早采取行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