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立遗嘱的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
结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如适用)。
财产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医院的诊断证明(视立遗嘱人行为能力情况而定)。
遗嘱草稿或遗嘱(或草稿)。
申请公证
立遗嘱人亲自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其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填写公证申请表,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公证事项及用途、提交材料、申请时间等。
公证处受理
公证人员审查立遗嘱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等。
符合条件的,公证处受理申请并发放受理通知单,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
遗嘱审查
公证遗嘱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至少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审查过程中,公证员会核实遗嘱内容、签名、日期等,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出具公证书
核实无误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立遗嘱人领取公证书。
其他选项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
建议:
选择公证遗嘱形式,因为其法律效力最高,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且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最可靠。
如果立遗嘱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家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