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香港的离婚程序主要分为两种方式:离婚呈请和离婚申请。
离婚呈请
由婚姻当中单方向香港法庭提出离婚。
当事人必须填写离婚呈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离婚申请
婚姻双方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
当事人应共同填写离婚申请书,并亲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记处。
司法管辖问题
为了使离婚申请或呈请能够通过香港法庭处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以香港为居籍或与香港有密切联系;
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3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
离婚流程
提交呈请书/申请书
一方提出离婚的,提交离婚呈请书;
双方同意离婚的,提交离婚申请书。
排期聆讯
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作证
呈请人及答辩人于聆讯日,到法院作证。
裁决
如双方没有争执,法院对离婚判暂准离婚令,并对子女监护权和扶助费等作出裁决;
如双方对子女监护权或扶助费等有争执,法院将另订日期处理。
最后离婚令
暂准离婚令颁布后,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最后离婚令;
法院颁布最后离婚令后,婚姻关系正式结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建议:
如果双方同意离婚,建议共同向法庭提出离婚申请,以简化流程并减少纠纷。
如果存在争议,建议尽早寻求法律咨询,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