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传唤的合法程序如下:
传唤方式
口头传唤:对于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可以出示工作证件后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书面传唤: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传唤证的使用
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传唤到案后的处理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口头传唤的情况应记入笔录。
告知义务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并通知其家属。
传唤的持续时间
治安案件的传唤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刑事案件的传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到24小时。
总结:
警察传唤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传唤方式的选择、传唤证的使用、强制传唤的实施、传唤到案后的处理以及告知义务。这些程序旨在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