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传唤的程序如下:
批准程序
书面传唤需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传唤证的开具
公安机关需要开具传唤证,并且传唤证需要经过领导批准。
传唤证的送达
执法人员需要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被传唤人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注明收到日期。
强制传唤
如果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经领导批准,可以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可以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传唤的地点
书面传唤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传唤的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保障权益
传唤过程中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传唤的告知
在传唤过程中,应当向被传唤人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总结:
书面传唤的程序包括经过相关批准、开具并送达传唤证、实施强制传唤(如有必要)、在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并需遵守时间限制及保障被传唤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