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复婚程序如下:
申请
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填写声明书
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
签名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复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审核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复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审理复婚登记手续后,要将原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撤销,发给复婚登记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所需证件
男女双方户口证明;
居民身份证或者军人(含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所单位、居(村)委员会或者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件。
建议:
复婚双方应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证件,确保材料齐全,以减少办理过程中的麻烦。
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复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务必保存好复婚登记证,以便日后需要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