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案立案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接受材料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受理。接受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受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案单位留存,一份随案附卷。
审查材料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已经接受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审查期限为一般刑事案件七日以内,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复杂线索可延长至六十日。
作出决定
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后续处理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
以上是受案立案的法律程序,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所不同,但大体流程是相似的。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