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子女收养程序如下:
准备材料
收养人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有无子女的证明、工作证明和经济收入证明(如有固定单位)、创业证明(如自己创业)、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生育能力证明、无严重疾病证明等。
申请收养
收养人携带上述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领养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审核与考察
民政局会对收养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如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
审核通过后,民政局可能会安排对收养人的家庭情况进行考察,以确保收养人具备适当的抚养条件。
公示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民政局会发布寻找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公告,并进行六十个工作日的公示期。
办理收养登记
公示期满后,收养人需携带所有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民政局将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即告成立。
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还需带着孩子到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公证处进行领养关系公证,以确保收养关系的合法性。
后续手续
收养关系确立后,收养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孩子入学等后续手续。
建议:
在进行收养程序前,建议收养人详细咨询当地民政局或相关机构,了解具体的收养条件和所需材料,以确保收养过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