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的办理程序主要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依申请受理
申请方式:
家庭或个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其他情形下,申请对象可直接向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如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若当地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
申请材料:
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临时救助申请书。
致困原因证明等材料。
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件及佐证材料。
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应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的类型等进行逐一调查,并进行民主评议。
审核通过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方式提出审批意见,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批准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主动发现受理
主动发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开展“先行救助”,救助完成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相关证明或完善审核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
一般情况下,从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在所在申请镇街办理完成救助。
对于急难型救助,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
通过以上流程,临时救助旨在帮助困难家庭或个人在遭遇突发事件或特殊困难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临时救助时,提前准备好所有必要的证明材料,以确保申请的顺利进行和及时获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