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后的程序如下:
提出复核申请
当事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受理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审查复核内容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作出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通知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重新调查与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通过以上步骤,当事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确保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建议当事人在申请复核前,仔细阅读相关规定,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