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需要注意的事项包括:
参会人员
参会人员应按时进入听证会场,自觉佩戴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会议标识,并按指定位置或区域就坐。
参会人员应自觉维护会场秩序,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鼓掌等,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发言和提问
发言和提问、有关陈述、质证和辩论的顺序必须服从听证主持人的安排,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意发言、提问。
听证参加人可以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会场秩序
保持会场清静,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设为振动。
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身份核对和回避
听证人员在听证预备阶段必须完成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读听证纪律,征询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等事项。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证据和陈述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结束后,听证人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
公开举行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行政机关职责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受理听证要求,并在听证举行的七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法制审核
听证会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确保听证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书面告知
行政机关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载明主要事项的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后续处理
根据听证结果,行政机关作出最终行政处置,并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决定书。
这些注意事项旨在确保听证程序的公正、公开和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参加听证时,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和通知,充分准备,以便有效参与听证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