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公民财产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申请提出
检察院申请: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或者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没收的,可以提交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并移送检察院。
法院审查与受理
审查期限: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在7日内审查完毕,决定是否受理。
公告:决定受理的,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诉讼参与
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开庭审理:如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参与诉讼,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审理与裁定
合议庭审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裁定结果: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
终止审理
终止情形:在审理没收违法所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归案的,应当终止审理。
救济途径
上诉: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近亲属等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提起上诉。
审判监督: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已生效的没收违法所得裁定。
执行程序
执行主体: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庭直接执行,必要时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在必要时进行拍卖或变卖。
通过以上程序,确保没收公民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