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不适用于以下程序:
特别程序:
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等。
督促程序:
这是一种非讼程序,用于催促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
公示催告程序:
用于公示催告特定的证券丧失,并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主要关注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分配,不适用调解。
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主要关注执行措施的实施,通常不进行调解。
刑事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中,法院的主要目标是确定被告人的罪责并进行定罪量刑,调解原则通常不适用。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任务是审查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程序合规性,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调解原则不适用。
宪法审查程序:
在宪法审查程序中,法院的任务是判断法律是否符合宪法规定,调解原则不适用。
确认之诉案件:
如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等,这些案件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
涉及行政性因素的案件:
如某些涉及行政行为的案件,可能不适用调解。
以票据或其他流通证券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这些案件通常不适用调解。
性质上不适宜用调解的案件:
例如,当事人无处分权、未出庭、委托代理人无调解授权的案件,以及须公开审理的案件等。
采用缺席程序审理的案件:
在缺席程序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未参与,调解通常不适用。
法院认为不适用调解的其他案件: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些案件不适用调解。
综上所述,法院调解主要适用于民事争议案件,但在某些特定程序中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刑事审判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宪法审查程序等不适用调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