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劳动仲裁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申请仲裁。
仲裁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果符合受理条件,通知申请人;如果不符合,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争议事实、请求事项、证据和证人信息等。
送达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副本后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庭前准备
仲裁委员会在决定受理后,应在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被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仲裁庭可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
仲裁调解
仲裁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在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裁决
如果仲裁庭的调解无效,或送达仲裁调解书之前有人反悔,则进入裁决阶段。仲裁庭通过调查、辩论及双方陈述,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裁决。裁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及提起公诉。
结案
仲裁委员会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三十日。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当事人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向申诉人送达同意撤诉通知书,向被诉人送达撤诉通知书。
费用缴纳与退结
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预缴仲裁费。未按规定缴纳或办理减免缓手续的,作撤诉处理。实收仲裁费缴交银行后,办理退结费手续。
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材料。
在仲裁过程中,应积极配合仲裁庭的调查和审理,按照要求提交证据和材料,以便顺利进行仲裁程序。
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