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权威性判定。民事裁定程序适用于以下范围:
不予受理: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例如提起诉讼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原告不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没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对管辖权有异议: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可以在应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没有理由的,书面裁定驳回异议;认为有理由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驳回起诉: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财产保全:
为确保将来的判决得以执行,或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法院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急需的生活费用或其他必要的费用,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或不准许当事人撤诉。
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若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法院可以裁定终结诉讼。
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法院可以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无法抗拒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若执行标的物灭失或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除了上述范围外,法院还可以裁定解决其他需要裁定的程序性问题。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民事裁定书按照法律不同的规定可以分为:准予上诉的民事裁定书、不准上诉的民事裁定书和准许复议的民事裁定书等。按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审民事裁定书、第二审民事裁定书、再审民事裁定书、督促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公示催告程序的民事裁定书、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和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诉讼程序问题时,及时与法院沟通,了解具体裁定内容和程序要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