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种程序,具体包括:
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
内部行政程序:涉及行政主体内部行为的程序,如公务员任免、报告审批、公文处理等。
外部行政程序:涉及行政主体对外部行为的程序,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程序:包括制定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行为的程序。
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行为的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与意定行政程序
法定行政程序:法律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程序,如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必须告知听证权。
意定行政程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程序,由行政主体自由裁量决定或选择采取。
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
事先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应遵循的程序,如行政立法前的听证程序。
事后行政程序:行政行为实施后,为确定其合法性与适当性以及纠正违法、不当行为而适用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
主要行政程序与次要行政程序
主要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如行政处罚中的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和听证程序。
次要行政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质影响的程序,如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主动行政程序与依申请行政程序
主动行政程序:行政主体主动引发或终结的程序,如行政机关施行调查事实的程序。
依申请行政程序:必须由行政相对人申请才有程序开始或因行政相对人撤回申请而使程序终了的程序,如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与行政司法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时所适用的程序,如听证制度、会议制度等。
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所适用的程序,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行政司法程序:行政机关以第三方公断人的身份解决行政管理范围内的纠纷所必须遵循的程序,如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等。
这些程序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的完整流程,旨在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